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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2024-12-1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构成本罪。本罪主要追究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对于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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