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条文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
一、单位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3]、胁迫[4]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会立案起诉。整个传销资金额在250万以上的,情节严重,会加档量刑。传销组织通常分为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南派传销以洗脑为主,通常不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比较温和,而北派传销往往以武力挟持,所以往往以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传销是涉众犯罪,打击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由于其形式的混乱,往往需要工商部门先定性,公安机关才会主动出击。当家人陷入传销组织时,我们不应该想着在短时间内说服他们,而应该尽快将他们带离传销组织,然后在脱险后反洗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处罚,对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78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