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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自行承担。 2、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
非法集资诈骗受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1、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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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权益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即社会的非特定对象。
1、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2、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3、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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