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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
在实务中,连带保证责任比一般保证更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选择面更广一些,比如一群人欠你的钱,如果有些人家庭不好,你还可以向其他人追偿。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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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一般保证是债务人先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后者是没有顺序,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主张承担偿还义务,有选择权;2、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相应免除。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不需要提起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2、明确了保证范围;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力度要强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履行先后顺序,起补作用);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主要区别之一: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要区别之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主要区别之三: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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