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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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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签订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合同前,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书面通知以下事项(1)是否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2)委托人合作提供的资料(3)委托人市场参考价格(4)房屋交易的一般手续和可能存在的风险(5)房屋交易相关税金(6)经纪人服务的内容和完成标准(7)经纪人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8)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通知资料必须由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
本案的核心在于告知的履行没有?要不要履行?证据在哪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因此,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是一种合同前义务。我国《保险法》对于普通保险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要求保险人采取询问回答的方式来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将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作询问的,则不必陈述。投保人就投保单上未列明或保险人未作询问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而且医院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要如实告知,及时回答咨询,避免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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