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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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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实践中,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即使遇到“强征”、“强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一般镇政府是没有权利征收土地的,如果一定要征收也是需要有市区或者省的文件,没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收集证据向上一级报告情况。不要强行的维护土地的使用权。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收到任何伤害。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其征地经济补偿费筹措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征地安置费支付的不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另50%、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调节资金全额返回给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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