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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机构依照法律、...
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机构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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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银监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二)对银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第八条对银监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银监分局的上级银监局管辖。第九条银监会、辖区内设有银监分局的银监局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法律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若干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三)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下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复议工商局的理由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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