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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扣车30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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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的期限为一次。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期限与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期限相同。扣车期限会延长一倍。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将被视为非法扣留。
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
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久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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