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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
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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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扣车30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包括20天的检查、鉴定期限和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是,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吊扣驾驶证。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扣2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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