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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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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一般20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车辆与行驶证是一体的)。驾驶证是15天。 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包括20天的检查、鉴定期限和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是,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吊扣驾驶证。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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