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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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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关的地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一、确保合同被告的住所。 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除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按上述规定确定。 二、确保合同履行。 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由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与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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