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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客体是指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行为。保管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管标的本身,而是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行为。如果是有偿的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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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 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2]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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