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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
目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公司转型、整体搬迁,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而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搬迁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内,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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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乔迁时,员工不愿意到新厂区工作的,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置: 1、劳动合同明确商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新厂区提供工作职位的,隶属对劳动合同的变换,应当获到员工的认可。员工分别意的,公司不得强制员工到新厂区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经济赔偿金或者赔偿金。 2、劳动合同无明确商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五公里范围内的新厂区,不隶属跨地区的工作地点调整,员工应当亲人公司的安排。员工不到新厂区工作的,视为员工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公司若在深圳区域内搬迁或调动,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若公司搬迁或调动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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