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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两次转租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法: 1、转租必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 二、转租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要合理增加,增加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人。
在我国域名并不等同于商标或者属于商标。 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 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前二者的折衷。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为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一般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1)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权利来源)(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原告着名商标的复印、模仿、翻译、翻译或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商标相同或相似)(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注册(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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