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撤销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
1、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但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但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请求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同归破产财产。这一权利在各国破产法上称谓并不尽一致。在德国称之为“取消权“,在日本称之为“否认权”,在英国成称之为“否决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 “破产撤销权”。我国破产法是后起的,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纷,莫衷一是。对《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是破产撤销权,有的认为是破产无效行为,有的认为是追回权。由于该条使用的是“追回”,就其字面而论,称之为“追回权”较为妥贴。当然,不同的称谓只是源于对法律性质的认识或因民法上破产撤销权相区别、相联结的原因,但本质内容是相同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