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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对应的概念是实定合同,两者区别在于权利义务是否确定。 附条件的合同是实定合同的一种,即如果条件成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 ...
射幸合同对应的概念是实定合同,两者区别在于权利义务是否确定。 附条件的合同是实定合同的一种,即如果条件成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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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两者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果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就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则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将来一定要发生。如果属于将来不一定要发生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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