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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离婚的?

2021-10-29
我国涉外离婚制度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笔者认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是否可以适用还有待商榷)。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mainlandChina与香港、台湾省等地的法律不同,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律领域之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者与香港有实质性联系;2、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在紧接申请后3年内在香港正常居住,或者已经被丈夫抛弃在香港居住;3、双方都住在香港。明确规定台湾法律的,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本条有三项规定要点:离婚诉讼、夫妻住所地或夫妻住所地、夫妻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诉讼原因事实发生在夫妻居住地的,由各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者在中华民国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的,允许使用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夫妻是民国人,不能按前两项规定管辖的法院,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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