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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完善管教措施,开展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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