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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有以下几种解释: 1、用付款或调整或其他解决办法进行清理(债务)。 如:用一切办法清偿国家债务以稳定其他经济 2、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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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到2020年,要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总体上不外两方面:一方面,加强行政手段的运用,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推动生态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这是我国目前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加强市场手段的运用,通过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协商,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在这方面,地方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经验。2011年3月,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关于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的函》,明确由中央财政、和政府各出一部分资金,通过相互协商,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效果明显。
针对什么是走私罪这个问题,我来给大家阐述一下。走私罪就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客观方面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进行走私的行为;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均以牟利为目的。此外,走私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构成犯罪。此处所称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走私的对象是特定的违禁品,或者走私的数额较大,或者武装掩护走私等。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面的2条可以知道,取得国家赔偿要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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