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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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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一,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二,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三,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四,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销售密切相关,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区分功能,所以,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此一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为混淆标准,也就是说,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可见,商标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或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实质性条件和最重的判断标准。
国际资本流动是资本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即资本在国际间的转移。按流动方向可分流入和流出两种:资本流入,是指外国(或地区,以下同)输出资本,本国输入资本,表现为外国在本国的资产增加,即本国对外国的负债增加,或外国对本国的负债减少,即本国在国外的资产减少;资本流出,是指本国输出资本,外国输入资本,表现为本国在外国的资产增加,即外国对本国的负债增加,或本国对外国负债减少,即外国在本国的资产减少。按流动的种类也可分为两类:(1)长期资本流动。指期限在一年以上或未规定到期期限的资本投资,其主要方式有“直接投资”、“证券间接投资”和“国际借贷”等。(2)短期资本流动。系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或即期支付的货币资金流动。其主要方式有“国际贸易资金流动”、“保值性资本流动”、“投机性资本流动”,以及各国外汇银行之间为满足经营外汇业务的需要,进行国际间资金调拨而产生的短期资本流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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