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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
乱倒污水违反了《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处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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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份以来,王某租赁虎山镇朱家官庄村的土地,在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保手续,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钢渣筛选生产经营活动。钢渣筛选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污水,但王某却未采取有效防止渗漏措施,利用渗坑处理污水,致使大量污水渗漏排出厂外,严重污染了环境安全。
涉及法律:环境保护法和刑法。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偷排废水,一般是行政拘留,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特别是重大污染或者人身伤亡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污水处理厂进水严重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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