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分析,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这种损失后果。首先的根本原因是水管街头的脱离,责任应该属于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其次是你们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再次是物业的行为,发现漏水且漏水处无人,应该关闭总阀门断水,以减少损失;最后是网吧网管的行为,如果发现漏水,就采取必要的措施,会使损失降低。各方都有责任,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担。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1人已浏览
364人已浏览
1,278人已浏览
1,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