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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租赁合同纠纷

2025-01-19
原告:男性,年龄不详,民族为汉族,住址为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刘,男性,年龄不详,民族为汉族,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1. 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 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元整。 3.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产生异议,经过双方协商,在2010年年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七款(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 2010年2月,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但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10年3月,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但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原告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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