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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之诉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就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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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诉讼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支付内容,执行对象和被执行人明确;(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由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确认诉讼是要求法院肯定或否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法院裁判为一定的支付行为,也不需要执行。判决生效后,没有支付内容的确认权,因为判决不执行。当事人以确认权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得受理,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确认诉讼没有特别规定,起诉的内容包含在起诉条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确认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实体权利)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状态的诉。该案件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侵害公司的利益,是要求确认被告具有某种法律行为,并不构成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确认之诉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其有关起诉的内容包含在起诉条件的内容之中,根据民诉法119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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