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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公司)间存在或不存在公司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实际出资者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实际出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实际出资者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实际出资者,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实际出资者所有。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确认之诉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股权确认之诉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 4、立案庭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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