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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调解的程序: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
1、离婚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2、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离婚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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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法律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由法官在开庭前或者庭审前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程序上的自愿和在实体上的自愿。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 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 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这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
一、法院调解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二、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2、调解的参加人 (1)当事人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 (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民事调解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 (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 (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三、调解结束 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 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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