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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交费主体单一,即为产权人,不存在产权人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的问题,避免了交费主体不清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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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二、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三、实施日期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交费主体单一,即为产权人,不存在产权人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的问题,避免了交费主体不清而产生的纠纷。(2)日常管理服务费用与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分离。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包括房屋及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该费用将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以降低日常管理费的标准。(3)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公共性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房屋自用部位的中小修属于特约性服务。经过这样区分后,产权人必须交纳的费用是公共性服务费,而特约性服务费用只是在发生时收取,产权人的负担又降低了一部分。(4)对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单位为住户提供物业服务,住户向物业服务单位给付的报酬。这与是否是经济适用房没有关系。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符合条件的人员的保障性住房,与物业费没有关联。 未入住的业主,如接受了供暖服务,应该缴费。如用户不入住,可与供热公司直接联系,在他们的监督下,可减少暖气片,支付部分供热费,具体按照什么比例,需照实际情况咨询供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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