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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法院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初起草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24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2人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如果约定如向两方法院提起诉讼之类的超过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辖,以下是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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