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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主要包括: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法院根据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如果要快,申请人必须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到位的前提。2、执行法官在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会根据可执行财产的性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处理财产,包括扣押存款、委托拍卖动产、房地产等。处理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先处理容易变现的原则。3、拘留被执行人一般是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拘留不影响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4、被执行人被拘留后,应当由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担保。执行担保一般是财产担保,不排除担保人担保。对于财产担保,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担保人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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