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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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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应或向法院直接起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村委会不执行法院判决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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