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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主要有两部份,即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包括: 1、管制,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对其劳...
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均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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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公司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公司受贿罪,对公司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罚款只能单独适用。2、选择科目式。如果罚款单独适用,《刑法》规定罚款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以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财产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罚款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追加适用。3、并列式。在罚款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转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在这里,罚款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款的一个地方和一个地方同时规定在一条法律内,适用于选择。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罚款既可以追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是合并还是单独根据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情况进行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用于传唤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机关接受讯问。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对累犯,不能缓刑,也不能假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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