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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被告不能申请反诉,不是反诉的概念,需要另行起诉离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上诉人撤诉后,在二审程序中不能再起诉。二审法院按上诉人撤诉或自动撤诉处理的,二审程序结束,当然不能再上诉。此时,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撤销后起诉的有关规定如下:(1)公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根据本解释第181条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允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现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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