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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然后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分红。如果隐名股东是...
1、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和被投资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得分红;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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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的分红权往往存在隐患,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之间签定三方协议。对于该协议,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 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3、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如果是通过成为隐名股东,则应要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明确转让的条件,同时形成股东会决议,待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名义股东可能会私自转让股权,此时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协议受到法律保护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和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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