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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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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阶段未提供的核准、备案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居住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用房核定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除满足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限制距离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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