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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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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1、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2、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3、商品与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是同一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行为种类: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二、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三、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一)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二)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三)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数人的种类:一、共同加害行为;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四、承担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五、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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