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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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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自己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原、被告业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虽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和被告,其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以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原告或者被告才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行政诉讼中,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时间应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指谁的问题呢?在这里的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对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作为行政复议标的(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涉及第三人增加或者减少某些权利,或者负担某些义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唯一依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在行原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开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以前进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方式有两种:一是第三人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参加;二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如果第三人拒不参加,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求,必须尊重第三人的权利和选择。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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