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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规定,但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的。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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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长的长效机制。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处理月活动的基础上,建立长效解决机制,开通农民工工资直通车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现快速、快速审判、快速结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疲劳。受理案件时,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当作出减少、缓慢、免除诉讼费用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尽可能缩短审判时间。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以弥补农民工兄弟的损失。二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使农民工能够有效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是建立正常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是解决各行各行各行各行各行各行各业协调的重要依据。劳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加强对拖欠工资者的处罚,确保全面落实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特别是农民工享有的劳动权利。第四,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增加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拖欠工资的比例计算,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比例,以沉重的代价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第一,对不能成立的异议不予采信。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病历的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属于患者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患者提出病历中患者的签字非患者本人所写,但不提出笔迹鉴定或在法院确定要进行笔迹鉴定后却拒绝预交鉴定费,则以患者没有完成举证导致其异议不能成立。第二,异议成立从而否定所对应病历的真实性。即异议对应病历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因不能鉴定而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夹杂其他患者病历的问题,患者甲的病历中出现了患者乙的病历,显然患者乙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再如,病例中药品的使用时间发生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对该记录属于笔误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对于该药使用所记录的病历就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关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异议成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第三,异议成立但不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是异议成立后对病历处理的主要方式。如病历书写不符合涂改要求,如实习生制作病历又无相关医护人员审阅等,异议肯定成立,但不能简单地否认相关病历的真实性,特别是相关病历中所涉的诊断可以得到无问题病历的印证。对此类病历,一般应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告知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只应承担管理责任。当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病历中所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医疗机构的过错加大,责任比例增加。
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方法有:1。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督投诉;2。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3借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借据中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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