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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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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四)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五)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确认出具鉴证报告的种类。(六)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1.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3.注明报告日期; 4.注明鉴证报告的使用人; 5.附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相关的审核表及有关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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