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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
(一)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短期诉讼时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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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 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三个月还是六个月就遵循前面的一般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最长时效的规定: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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