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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书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是否受理通知书。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日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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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两高会签文件下发,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颁布实施,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抗诉权,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但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类。因此,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可以抗诉。
法律未明确规定,在自诉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可以抗诉,但从立法本意去理解,既然给了自诉人追诉的权利,给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检察院理应不再介入,否则就会破坏自诉这种制度。对自诉案件的生效判决,毫无疑问,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当事人对自诉案件的判决不服,可向检察院申诉。
刑事案件同级检察院就可以抗诉,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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