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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成立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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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内设稽查部门对本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从轻处罚是指在处罚时在标准量刑下减少处罚的力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进行从轻处罚: 1、主动的降低自身行为到来的恶劣影响; 2、违反犯罪的行为是在别人胁迫下进行的; 3、在产生违法犯罪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 4、其他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比如在第三种情况下进行投案自首的会根据其犯罪本身的恶劣程度和自首行为对其进行如下的减刑:如果已经犯罪的话,但是公安司法部门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已经知道案发但是没有将此犯罪分子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此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那么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较少正常量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分子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接受审讯或者是自行供诉一些公安司法部门没有了解到的犯罪细节等问题,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自首行为。同上那么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较少正常量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犯罪嫌疑人不是出于主动,而是通过其他人的劝导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也属于自首行为,从轻处罚的力度也是可以为正常量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具体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公安司法部门掌握,但是在接受有关部门盘问审讯关于犯罪事实有关情况时,自己选择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行为,也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三十以下;不满足上述自首情况的,但也属于自首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二十以下;如果犯罪事实不恶劣的,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那么自首后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四十以上,甚至免除其刑罚;如果已经自首但后面又不承认,但一审前又承认的,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二十以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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