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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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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况1、从轻处罚的情况如下:(1)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犯罪。(2)对于从犯,应从轻处罚。(3)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过失罪。(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中止犯罪,不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的,应减轻处罚。(6)受到威胁参加犯罪的,应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能够从轻处罚的情况下,(1)75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2)尚未完全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3)聋哑人或盲目犯罪;(4)对于预备犯罪,可以与预备犯罪者进行轻微处罚;(5)对于未遂犯罪,可以与未遂犯罪者进行轻微处罚;(6)对于唆使犯罪者未犯罪的,可以从轻微处罚;(7)对于自首犯罪者,可以从轻微处罚;(8)嫌疑犯自首情节,但实际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微处罚的犯罪行为中调查,或者可以从轻微处罚的犯罪行为中提供其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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