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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一般应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但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在诉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情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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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线索。 人民法院线索不同于实施。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明确的财产线索。 下列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3、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户; 四、车辆: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明确;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所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权:需要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没有掌握财产线索或者掌握不足,可以尝试奖励。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裁定。财产保全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申请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房地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期届满后,财产续展查封必须由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续展,才能继续保全,否则自动解除。 6、赔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一)财产保全诉讼中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二)财产保全诉讼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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