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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过程

2021-10-28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线索。 人民法院线索不同于实施。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明确的财产线索。 下列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3、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户; 四、车辆: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明确;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所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权:需要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没有掌握财产线索或者掌握不足,可以尝试奖励。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裁定。财产保全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申请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房地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期届满后,财产续展查封必须由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续展,才能继续保全,否则自动解除。 6、赔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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