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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了,无法迁移户口。迁移户口,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
可申请补办结婚证。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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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列举的三种注销情形,向基派出所提供相应材料,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户口信息已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册,因各种原因被派出所注销。 社区民警凭当事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网上注销轨迹信息、派出所写注销户口说明书(因派出所工作原因错误注销户口的)及相关证明书(件),填写《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整理成档案,由派出所主管领导签字,报分局(县、市)审批。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服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的注销户口人员恢复,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局(县、市)审批。 二、无户籍人员申报户口。 一、因迁出.注销人员恢复户口,网上无注销轨迹,但能找到相关原始依据的;由社区民警凭当事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件.迁移证存根、相关证明(件)、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填写《恢复户口申报审批表》整理卷宗、派出所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与此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的无户籍人员申报模块,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二、漏登、漏录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网上查询无注销轨迹信息的人员,又无法提供原户籍登记资料;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非常谨慎,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严格把关。必须凭本人申请详细说明生活工作轨迹,居(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生活工作地点证明.以及其他所需证明(件),社区民警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对其活动轨迹进行详细调查,走访亲属.知情人作询问笔录,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网上查询比对,填写《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审批表》整理卷宗,派出所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与此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审批业务模块无户籍人员申报、漏登人员业务模块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可申请补办结婚证。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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