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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的案由不同是否算是诉讼标的相同?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相同,无论案由是否相同,都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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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重复起诉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进行再次审理,因违反了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被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通常情况下,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方可构成重复起诉。但是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当事人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向不同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况。此时,诉讼标的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核心要件。在同一法律规范授权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下,当事人同时或先后要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履行相同职责本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处理,由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的实体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构成了诉讼标的的雷同。
这是对诉的理解。1、到法院诉讼“一事一理”。不同的诉,就是不同的案件。诉的三要素:A、诉的主体——原告、被告,B、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C、案件实体事实2、区分不同的诉,关键在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诉讼标的的不同就是不同的诉。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4、本案中,因诉讼标的不同,是不同的诉,张老板因分别起诉。至于是否合并审理那是法院的是(理论上是不能合并审理的,因为诉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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