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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赡养关系能不能变更的问题及事宜!!

2022-07-26
委托代理人:周淮武,忠县马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A,男,36岁,汉族,务农,住忠县金鸡镇村8组。系原告田的小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参加诉讼,主张、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陶B,男,生于1966年月日,汉族,务农,住忠县马灌镇D村,户籍地忠县马灌镇(原黄钦乡)村3组。原告田与被告陶B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本案于2006年3月31日、4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和丈夫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丈夫已经去世,她一人独自生活。2004年正月她患脑溢血,生活不能自理,几个孩子除了次子即被告陶B以外均对她履行着赡养义务,唯独被告陶B不履行赡养义务,她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陶B每年按照每月生活费护理费300元计算承担三个月的生活费护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她医药费(每月超过100元以上时)的四分之一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他自己是外出上门,上门时候和其他兄弟有约定他不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他认为原告现在患病是因为给其他兄弟照料孩子以及其他弟兄不善待老人等原因所致,辩称其他兄弟多得老人财产,要求其他弟兄给付老人帮忙照料孩子的工资并将老人财产返还老人以后,他可以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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