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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儿和儿子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女儿和儿子义务都是一样的,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也仅规定儿媳妇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该“协助”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离婚或赡养人去世了,那么配偶一方“协助”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当然根据公序良俗,权利与义务相对之原则,从情理方面还是应该照顾的。另一方面《继承法》中也没有规定丧偶儿媳的法定继承权,即法定继承人中并没有儿媳妇,只是规定丧偶儿媳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部分遗产)。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女儿和儿媳都应该赡养父母,原因有二: 一儿媳在法律上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你公婆把财产给你,你就该赡养他们 二,女儿赡养父母是她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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