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司安排加班,劳动者是可以不去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针对休息日加班调休只调八小时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双休日一天加班十小时,调休时间也是十小时,如果正常上班是一天八小时,那么劳动者除了可以正常调休一天外,还可以在其他正常上班的时间内调休两个小时。时间是定额的不能按工资折算。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5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