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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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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鬲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主要原因有:1、自然终止;2、因履约导致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
中止合同履行的原因如下: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3、失去商业信誉;4、其他情况下,如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同意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理由。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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